校属各单位:
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《关于规范“大学”“学院”名称登记使用工作的通知》(教发规函〔2022〕8号)文件要求,现开展“大学”“学院”名称使用乱象清理整顿工作,通知如下:
根据《高等教育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大学、学院是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人组织,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审批设立。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,各类机构名称或简称均不应使用“大学”“学院”字样。近年来,一些企业内设培训机构、社会组织、高校对外合作设立的二级学院等,未经批准冒用“大学”“学院”名称,并对外开展宣传、招生等活动,造成社会公众误解,扰乱了教育秩序,产生了不良影响。为全面清理整顿“大学”“学院”名称使用乱象,规范名称登记使用行为,请按照教育部等八部门《关于规范“大学”“学院”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》(教发〔2021〕5 号)要求进行排查清理。
请校属各单位对在有关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、产教融合二级学院等内部机构进行排查。对存在“大学”“学院”使用乱象的,形成排查报告,并提出清理整顿方案。对不存在使用乱象的,亦请说明情况。
请各单位于 1 月 17 日前将加盖公章的“排查报告”或“说明情况”扫描件和Word 电子版发送至周琬清钉钉,无需报送纸质件。
联系人:周琬清
联系电话:0377-63523102
发展规划处
附件:
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“大学”“学院”
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
教发〔2021〕5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厅(教委)、编办、民政厅(局)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(局)、市场监管局(厅、委)、公安厅(局)、国资委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、编办、民政局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、市场监管局、公安局、国资委,各银保监局:
近年来,一些企业内设培训机构、社会组织,未经批准冒用“大学”“学院”名称,并对外开展宣传、招生等活动,造成社会公众误解,扰乱了教育秩序,产生了不良影响。为全面清理整顿“大学”“学院”名称使用乱象,规范名称登记使用行为,牢牢坚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经国务院同意,现提出如下意见。
一、大学、学院是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人组织,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标准、程序审批设立,其名称经批准方可使用。大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 邮编:47306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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